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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保才、赵四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保才,赵四宝,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梁保才,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申请执行人:赵四宝,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梁辉,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保才与被执行人赵四宝、梁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梁保才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四保应缴纳案款及执行费64852元,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