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靖洲蒙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靖洲,蒙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535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5856637L。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曼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颜靖洲,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静(系被告颜靖洲的母亲),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斌(系被告颜靖洲的父亲),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蒙霏,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静(系被告颜靖洲的母亲),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斌(系被告颜靖洲的父亲),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靖洲、蒙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