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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海兵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94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海兵,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郑海兵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86.66元并划至罚金账户,委托中江县人民法院扣划463.34元,暂无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