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宝发与被执行人赵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发,赵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发,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赵汉军,住隆化县。刘宝发申请赵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4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