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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毛毛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毛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71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毛毛,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毛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41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朱毛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朱毛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毛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毛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毛毛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毛毛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4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明森审 判 长  王智刚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