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峰、张延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峰,张延召,刘维平,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恢20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该社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罗峰,男,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延召,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维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宇,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峰、刘维平、张延召、王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2)召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张延召、刘维平、王宇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召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禇青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