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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承包经营户邹洪永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麒麟村娄家湾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包经营户邹洪永,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麒麟村娄家湾农业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459号原告:承包经营户邹洪永。代表人:邹洪永,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麒麟村娄家湾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包经营户邹洪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麒麟村娄家湾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包经营户邹洪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承包经营户邹洪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包经营户邹洪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承包经营户邹洪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272元,退还1247元)。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