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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正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0XXXX。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正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264XXXX。法定代表人马国坤,经理。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隆盛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正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电工程款26万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皆由被告北京正隆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其营业执照已于2011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吊销。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6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