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文彥祥与张天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彥祥,张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文彥祥。被执行人:张天喜。申请执行人文彦祥与被执行人张天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以本案所涉工程款正在利州区法院进行诉讼、以及本人目前病重为由要求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