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光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明,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家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光明以为牲口治病为目的,在寻甸县城集市上购买了罂粟种子,将罂粟种子播撒在自己位于寻甸县×村的菜地里。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光明种植的罂粟被七星派出所民警发现,罂粟已部分开花结果。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李光明种植的罂粟予以铲除。经过清点,被告人李光明种植的罂粟共有573株。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光明种植的植物为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李光明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及物证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销毁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明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罂粟57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光明非法种植罂粟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且在收获前即被查获并销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在审理中,被告人李光明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李光明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光明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迎东审 判 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杨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