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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元梁与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梁,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5605号原告(反诉被告):沈元梁,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士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田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元梁与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境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灏境公司对原告沈元梁以相同案由提起反诉,本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元梁,被告灏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士宜、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于2016年11月17日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3日被告齐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灏境公司就上海市虹口区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2、被告灏境公司退还装修工程款6,880元、设计费2,100元;3、被告灏境公司赔偿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的修复费用5万元及安全检测费1万元;4、被告灏境公司支付因破坏承重结构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被告灏境公司赔偿系争房屋租金损失(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5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6、被告齐屹公司退还工程监管款6,8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原告受系争房屋产权人王某委托,通过齐家网推荐,与灏境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灏境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施工期限为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灏境公司首期工程款6,880元及设计费2,100元。2016年3月9日,原告与灏境公司、齐屹公司三方签订《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齐屹公司工程监管款6,880元。同日,灏境公司进场施工,对系争房屋进行了拆旧、水电排线及部分墙面修补。2016年3月底左右,原告发现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原告认为此墙为承重墙,钻孔会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为此原告与灏境公司交涉,灏境公司对此不认可,并于2016年4月9日左右停工。2016年4月中旬,经与灏境公司商量,王某委托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对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支付1万元检测费,检测结论显示该圈梁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需修复。之后,原告再次与灏境公司交涉,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灏境公司违约擅自破坏系争房屋承重结构造成系争房屋装修未按期完工,系争房屋无法如期正常使用,灏境公司应赔偿包括租金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被告灏境公司辩称,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的三个孔不是灏境公司或其找人所钻,是原告另行委托他人所钻,《装修合同》预算表中也没有钻孔项目。2016年4月5日原告以钻孔影响房屋安全为由要求灏境公司停工,灏境公司于2016年4月9日撤场,现灏境公司同意解除《装修合同》。对王某委托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所作的检测结论,灏境公司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修复费用和检测费。灏境公司已完成拆旧、水电排线及部分墙面粉刷,不同意退还工程款。灏境公司没有违约,且原告主张修复费用的同时主张违约金,属重复主张,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灏境公司已经设计制作了平面布置图、水电布置图、插座布置图等所有相关图纸,并由原告确认,其中平面布置图已交付原告,不同意返还原告设计费2,100元。灏境公司撤场后,系争房屋由原告控制,原告未及时对系争房屋装修使用,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已另行委托他人装修,现已完工并入住,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租金损失。对于由原告承担《装修合同》及《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中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灏境公司没有异议。被告齐屹公司辩称,原告、灏境公司及齐屹公司三方签订《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后,原告支付齐屹公司工程监管款6,880元。原告和灏境公司发生纠纷后,齐屹公司曾出面进行调解,但未成功。如果法院判决解除《装修合同》,同意退还原告工程监管款6,880元。对于由原告承担《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中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异议。被告灏境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339.04元。事实和理由:灏境公司进场后完成了拆旧、水电布线和部分墙面的粉刷工程,原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与原告确认灏境公司已施工项目的工程款为8,219.04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6,880元,原告还需支付工程款1,339.04元。原告对被告灏境公司的反诉辩称,灏境公司在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钻孔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损失,且装修工程未全部完工,故不同意灏境公司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产权人系案外人王某。2016年3月6日,原告受王某委托,由原告作为发包人(甲方)、被告灏境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施工地址本市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套内施工面积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34,4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上下增减的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结算价的5%(水电除外);合同签订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工期:自2016年3月9日开工,至2016年5月9日竣工,工期60天;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它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承重墙;工程价款及结算: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灏境公司20%即6,880元;开工当日支付齐屹公司20%即6,880元;水电验收合格后2日内支付灏境公司20%即6,880元;泥木验收合格后2日内支付灏境公司20%即6,880元;油漆验收合格后2日内支付灏境公司20%即6,880元;竣工验收合格30天后(无维修)支付灏境公司20%即6,880元;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50元;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程竣工后,甲方如未按约定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且付款延期超过7天的,按违约处理,乙方保留相关法律追诉权益;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5%赔偿,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灏境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6,880元及设计费2,100元。2016年3月9日,原告受王某委托作为甲方、灏境公司作为乙方、齐屹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一份《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主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总额为34,400元;工程的装修质量由独立第三方监理公司提供免费的增值服务,甲乙双方在工程相关节点验收合格后经对验收结果进行盖章签字确认;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3日分别向乙方、丙方交付工程款总额的20%(丙方齐家保代收20%,返还时不计利息),其中,交付给丙方的部分将作为乙方对甲方的应收工程款和质保金,由丙方代为托管;甲方应分别在水电、泥工、油漆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下列设定的比例,如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丙方将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后将质保金划转给乙方,如甲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须提前电话通知丙方;工程开工3天前,甲方支付乙方20%即6,880元,支付丙方20%即6,880元;水电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20%即6,880元;泥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20%即6,880元;油漆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20%即6,880元;竣工验收合格30天后(无维修),丙方支付乙方20%即6,880元;丙方角色:见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起见证作用;监督人,作为工程施工及质量的监督人,提供全程网络监督和施工质量监督服务;托管人,将工程款中的20%作为质保金,并无偿托管,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后自动划转给乙方;调解人,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纠纷,如果提交、求助、投诉至丙方,则丙方可以作为甲乙双方的调解人,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方案或尽量促成甲乙双方的和解及方案的达成;丙方地位:丙方仅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网络平台,对甲乙双方的交易、履约和相关纠纷,进行引导、见证、监督和调解的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纠纷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其他任何问题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赔偿在内的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均承诺,不在任何时候,针对于此有关的投诉、曝光、诉讼及其他任何纠纷中将丙方列为当事人、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及其他有损丙方名誉、商业信誉及损失的行为、言论。协议签订当日,王某支付齐屹公司工程监管款6,880元。同日,灏境公司入场施工,进行了拆旧、水电排线及部分墙面修补。2016年3月底,原告发现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后,以北外墙为承重墙,钻孔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为由与灏境公司交涉,灏境公司对此不认可,双方交涉未果。2016年4月上旬,灏境公司停工并撤出施工场地。2016年4月19日,上海虹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载明因该户于2016年4月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厨房间主梁,违反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限期一周内整改。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受王某委托对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王某为此支付1万元检测费。2016年4月27日,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与建议:1、经2016年4月21日现场检测表明,北外墙窗上圈梁作为门窗洞口上方过梁存在,系整幢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底层承重构件,圈梁侧面被钻出了三个孔,直径分别为160mm、100mm、85mm,部分箍筋被截断,过梁截面被削弱,故该圈梁作为过梁承重构件时承载能力被削弱,目前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进行加固后方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后期加固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加固设计和施工单位来承担,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3、建议在后期使用中,应加强对房屋的观察,重视房屋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嗣后,原告再次与灏境公司交涉,双方仍未就钻孔的修复及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另查明,2016年3月19日,王某与案外人戴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向戴某某承租上海市奎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月租金为2,500元。审理中,原告和灏境公司一致确认灏境公司已经施工项目的工程款为8,219.04元。审理中,王某向本院陈述,其委托原告就系争房屋与灏境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与灏境公司、齐屹公司签订《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对于原告出面提起本案诉讼没有异议,灏境公司、齐屹公司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其与原告自行结算。戴某某向本院陈述,2016年3月19日其与王某就上海市奎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期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月租金为2,500元,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实际租赁至2017年5月10日,租金按约支付未拖欠。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厨房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是否影响房屋安全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系争房屋厨房北外墙为承重墙,墙顶圈梁为竖向承重结构的一部分,同时又是主要的抗震构件,主要起到增强房屋整体性和空间刚度的作用,窗顶圈梁还兼做过梁,为水平承重构件。系争房屋装修过程中在厨房北外墙圈梁上钻了三个圆孔,其中两个圆孔位于窗顶过梁部分,一个圆孔位于门窗间墙顶圈梁部分,钻孔均贯穿墙体,钻孔直径最大达160mm,使得圈梁有效截面积明显减小,同时部分钢筋被切断,该结构构件承载能力被削弱。因此,系争房屋厨房间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钻孔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使用,应对受损结构采取修复加固措施。经现场检测,上海市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厨房间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孔直径分别为160mm、100mm、85mm,钻孔均贯穿墙体,部分箍筋被切断。经分析,上述混凝土圈梁损伤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使用,建议采取如下修复措施:1、修复材料:(1)钢筋牌号不低于HPB235,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不低于210N/m㎡,钢筋直径不小于原有钢筋直径;(2)混凝土均采用微膨胀混凝土,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30MPa;2、钻孔修复:(1)钻孔处如钢筋被切断应按原样恢复,双面焊接钢筋接头不小于5倍钢筋直径;(2)支模,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充孔洞。另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圈梁钻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系争房屋圈梁钻孔修复的费用为1,190元。原、被告对以上两份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上述两家鉴定单位对系争房屋现场勘测完毕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可由其自行使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灏境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灏境公司、齐屹公司三方签订的《齐家保三方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灏境公司进场施工后,原告发现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双方发生争议。灏境公司辩称装修合同预算表中未包含钻孔项目,钻孔非灏境公司或其找人所为,是原告口头委托他人所为,因钻孔的形成是在灏境公司进场施工之后,当时系争房屋已处于灏境公司控制之下,灏境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系原告找人钻孔,故对灏境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系争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侧面被钻三个孔系灏境公司所为。根据《装修合同》约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承重墙,灏境公司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其负责并承担责任。现经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单位以及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单位鉴定显示,系争房屋北外墙为承重墙,其窗上圈梁侧面钻孔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使用,应对受损结构进行加固修复。施工期间,原告与灏境公司就钻孔的修复及损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灏境公司于2016年4月上旬停工并撤场,现原告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灏境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及安全检测费1万元,依法应予支持,修复费用的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合同解除的时间以灏境公司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2016年10月28日为准。关于装修工程款,对灏境公司已经完工的装修项目,原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以灏境公司破坏系争房屋承重结构导致装修未全部完工,要求灏境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和灏境公司一致确认灏境公司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款为8,219.04元,在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6,880元后,灏境公司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39.0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工程监管款,被告齐屹公司同意在《装修合同》解除后返还原告,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设计费,灏境公司仅进行了拆旧、水电排线及部分墙面修补,之后因灏境公司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导致装修工程中断,灏境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将全部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现双方《装修合同》解除,原告也已另行委托其他装修单位施工,灏境公司收取原告全部设计费于法无据。结合灏境公司实际施工的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灏境公司返还原告设计费1,600元。关于租金损失,因灏境公司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导致装修工程未能如期完工,加之诉讼期间鉴定的需要,系争房屋无法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交付使用,责任在灏境公司。现原告主张灏境公司赔偿系争房屋的租金损失,于法有据。鉴于本院在鉴定单位勘验现场后,已于2017年1月18日告知原告可对系争房屋自行使用,故对原告主张的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的租金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8日之后的租金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的请求,根据《装修合同》约定,因灏境公司原因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灏境公司应赔偿原告50元,该约定是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灏境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现《装修合同》解除,原告依据该条约定主张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齐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沈元梁与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6年10月28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元梁设计费1,600元;三、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元梁上海市虹口区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钻孔的检测费1万元;四、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元梁上海市虹口区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北外墙窗上圈梁钻孔修复费用1,190元;五、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元梁租金损失20,750元;六、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元梁工程监管款6,880元;七、原告沈元梁支付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9.04元;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七、对原告沈元梁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327.20元,由原告沈元梁负担349.08元,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9.04元,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08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元梁负担;鉴定费11,000元,由被告上海灏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琴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