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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乔保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乔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7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乔保,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巫山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乔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乔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乔保于2017年3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石油路老灶火锅店门前,将净重0.6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晏某某,获毒资3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被告人谭乔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乔保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是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乔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乔保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乔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谭乔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乔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霄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