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方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方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47号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64397338。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勇,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超,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