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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方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方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47号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64397338。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勇,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超,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