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邸金花与佟绪、夏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金花,佟绪,夏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邸金花,女,住所地安新县。被执行人佟绪,地址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现住容城县晾马台乡。被执行人夏建良,地址容城县八于乡大张堡村。邸金花与佟绪、夏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容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9民初7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佟绪、夏建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邸金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佟绪、夏建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邸金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佟绪、夏建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邸金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