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江、李德春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江,李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05号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伦市铁路街7委站前广场路北2009海铁绿色家园二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郭秀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江,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进村*组,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盛禧名苑*号楼*单元****室。被告:李德春,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盛禧名苑10号楼4单元601室。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江、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0日,二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5%,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约定年利率24%。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本院向二被告释明借贷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年利率超过36%已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部分,可以要求原告予以返还。二被告均表示不要求返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志江、李德春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120.00元,减半收取计1060.00元,由被告张志江、李德春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如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