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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取礼与冯明卫、林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取礼,冯明卫,林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2号原告:陈取礼,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告:冯明卫,男,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锦秀,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奕奎,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取礼诉被告冯明卫、林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取礼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与被告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取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陈取礼负担。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