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海存解除江淮车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实,孙海存,单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秋实,男,成年,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孙海存,男,成年,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单凤敏,女,成年,汉族,住雄县。本院在执行刘秋实与孙海存、单凤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海存的江淮牌车壹辆,车牌号为冀FA62**,期限为两年,现因被执行人孙海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秋实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海存的江淮牌车壹辆,车牌号为冀FA6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立新审 判 员 沈英军代理审判员 唐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