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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紫胜与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紫胜,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21号之二申请人杨紫胜,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5********,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号*栋****室。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192520-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82号。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董事长。申请人杨紫胜与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紫胜交付位于城东区昆仑东路281号7号1单元1294室、1104室、1284室房屋三套,并给付申请人杨紫胜逾期交房违约金560380元,案件受理费114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6814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紫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房屋目前不具备交付条件,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延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