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红亮与崔同胜、崔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亮,崔同胜,崔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050号原告:陈红亮,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同胜,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同善,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负责人:陈静,职务:总经理。原告陈红亮与被告崔同胜、崔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被告崔同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彬、被告崔同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损失100000元;2、伤残损失待司法鉴定后依法追加诉讼请求;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3日,被告崔同胜驾驶被告崔同善的豫J×××××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行驶到省××曹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故诉请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伤情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诉请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红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