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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诉被告周云贵、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周云贵,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民初367号原告崔建,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姚兰(原告母亲),女,1966年12月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周云贵,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兴城市滨海国际小区门卫。法定代表人刘宝莹,该公司经理。原告诉二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云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5日2时30分许,原告回家没带钥匙,原告就到小区门卫取入楼门口钥匙,敲了很长时间被告周云贵才醒来,一边开门一边骂骂咧咧,我与他理论,他先对我进行拳打脚踢,我母亲听到我的喊声后报警,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周云贵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被告周云贵受雇于被告物业公司,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我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185.07元。被告周云贵辩称,我没有打他,不同意赔偿。被告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2时30分许,原告回家没带钥匙,原告就到小区门卫取入楼门口钥匙,与被告周云贵发生口角,后两人又发生厮打,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周云贵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被告周云贵受雇于被告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3天,医院诊断为面部挫伤。因此事被告周云贵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周云贵的陈述笔录,原告的住院病历、医疗收据,证人证言、兴城市公安局葫公兴(治)行罚决字(2017)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琐事而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被告周云贵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住院23天,花医疗费5635.07元,被告周云贵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周云贵对此事应负部分责任,原告谩骂被告周云贵,并与其厮打,故原告对此费用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兴城市佳馨物业有限公司对此事负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5635.07元,因原告提供了合理医疗费用收据,经审查此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误工费3450元,原告的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在兴城市滨海国际小区居住,该区域属城镇范围,故其误工费应为23天×31126元÷365天=1961.36元。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3450元,本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的住院时间和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确定,故原告的护理费应为23天×31126元÷365天=1961.36元。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有关规定每日50元计算,23天×50元=1150元,系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5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本院结合原告实际就医需要酌定交通费为100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周云贵赔偿原告医疗费5635.07元、误工费1961.36元、护理费1961.36元、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0807.79元的50%计5403.9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周云贵负担125元,原告负担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