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禤燕卿与何细、劳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燕卿,何细,劳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507号原告(反诉被告):禤燕卿,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意,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反诉第三人):劳旺,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禤燕卿与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被告(反诉第三人)劳旺的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本院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禤燕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意,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被告(反诉第三人)劳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禤燕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细女、劳旺赔偿禤燕卿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2652.36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3072.36元。庭审中,当庭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医疗费3697.88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4117.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何细女、劳旺承担。事实与理由:禤燕卿是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某号X02房的业主。何细女、劳旺是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某号X01房的业主。2016年5月16日17时,双方因阳台公共部分事宜发生争执,何细女、劳旺言语侮辱和粗口谩骂禤燕卿,并用衣叉、木板及铁地拖将禤燕卿打伤。何细女、劳旺为夫妻关系。事后,禤燕卿到广州市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医院诊断治疗,诊断为腰、面部、左小腿、左膝盖,左足部的多处软组织挫伤,支付医疗费共2652.36元。经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禤燕卿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支付鉴定费420元。为此,禤燕卿认为何细女、劳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禤燕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庭审中,当庭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为查明事实,当庭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法院去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派出所调取2016年5月18日双方发生打斗报案的处置情况及双方的笔录、物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禤燕卿是被劳旺、何细女打伤,并不是禤燕卿打伤劳旺、何细女。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辩称,1、2016年5月16日,何细女与禤燕卿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使用武器,其中禤燕卿使用的是木棍,而禤燕卿诉称何细女系自己受伤,与事实和常理不符,且本案中,劳旺并没有参与肢体冲突,只是在旁劝架,该事实通过派出所的协议书及相关笔录均可证明。2、2016年5月16日的肢体冲突事件是由于禤燕卿在双方阳台之间的公共部分违法加建护栏和挡板所造成的,因此禤燕卿的违法加建行为与双方的人身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次打架事件的全部过错责任。3、禤燕卿在本次庭审中夸大医疗费用,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禤燕卿只有某前臂及左大腿受伤,但其所提交的医疗费不仅包括了某前臂、左大腿,甚至包括体检、髋关节等其他部分,因禤燕卿自身原来的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应在本案中处理。4、本次庭审中,禤燕卿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且新增了医疗费等发票,我方认为禤燕卿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频繁的增加诉讼请求只会产生无休止的诉讼及浪费司法资源,因为我方也可以针对本次的肢体冲突不断的增加诉讼请求,但这样只会浪费司法资源。5、同意禤燕卿申请法院去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但是我方认为派出所的笔录只会证实双方均使用武器参与斗殴,因为双方均造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但我方认为禤燕卿的申请只会徒增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6、禤燕卿声称此次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我方向城管部门举报,但实际上在经过相邻纠纷案件后,禤燕卿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堆放在双方阳台之间的公共部分,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对此我方已经向城管部门反映情况。综上,禤燕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第三人)劳旺辩称,其意见同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的意见一致。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禤燕卿向何细女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633.5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53.3元;2、判令禤燕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何细女和禤燕卿为邻居关系。2016年上半年,禤燕卿在未经何细女同意且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何细女房屋阳台东侧的防盗网上安装了约一平方米的绿色塑料挡板,且在公共部分加建了围栏,同时声称两套房屋阳台之间的公用空间属于其所有,该行为严重妨碍了何细女的房屋的通风、采光。2016年5月16日,何细女要求禤燕卿拆除上述违法加建的挡板、围栏,但遭到禤燕卿的无理拒绝和粗言辱骂,其后禤燕卿用棍将何细女打伤,造成何细女某上臂、某前臂、某手背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某某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76.5平方厘米,属轻微伤。2016年8月31日,何细女曾以与禤燕卿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禤燕卿拆除挡板和护栏,以恢复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2016年9月30日法院组织双方了庭审,在经办法官的劝导下,禤燕卿在庭审后当日即自行拆除了封闭于何细女阳台外的挡板和围栏。2016年10月17日,何细女撤回该诉讼。何细女认为,双方的肢体冲突事件是因为禤燕卿擅自违法加建挡板、围栏而造成的,禤燕卿应当对此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因禤燕卿的暴力加害,造成何细女产生了医疗费633.5元和鉴定费420元的经济损失,对此,禤燕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何细女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反诉第三人)劳旺陈述,其意见同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的意见一致。原告(反诉被告)禤燕卿辩称,1、何细女认为我方在阳台加建是属于违法加建,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违法加建行为应由城管部门作出定性和处罚,并不是某个人认为的违法加建。而发生本次打斗的主要原因系何细女与劳旺不理性处理事件的行为,先对禤燕卿进行辱骂及用工具对禤燕卿进行殴打。2、从何细女的受伤情况可以看出,何细女的受伤部分主要是集中在某掌部位及某臂,恰好可以印证何细女用棍等利器打禤燕卿导致自己受伤。3、打斗过程中,禤燕卿及何细女是隔着防盗网,即禤燕卿不能直接接触到何细女,而禤燕卿是没有使用过任何的工具,只能防止被何细女、劳旺打伤进行有限的防卫。4、何细女与劳旺一起对禤燕卿进行殴打,从损伤的程度比较可以看出,禤燕卿的受伤程度比何细女严重,至今还在治疗中。5、何细女使用的工具是铁叉及木棍,非常尖锐,随时可以导致禤燕卿生命危险。6、打斗的原因是何细女挑衅在先,且之前劳旺已经试过对禤燕卿家的开关进行反复开和关,造成禤燕卿的家具及电器损坏。本次事件已报警,所以本次邻里的矛盾主要是何细女、劳旺的原因造成的。7、禤燕卿为了不加深邻里之间的矛盾,已将防护网拆除,且本次打斗原因是何细女、劳旺导致,所以劳旺、何细女应承担本次打斗造成禤燕卿的损害的医疗费用及鉴定费等一切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下午,禤燕卿与何细女因两家交界处的防盗网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互相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何细女于2016年5月18日19时38分到报警要求处理。接案后于2016年6月17日委托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禤燕卿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L560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检查结果:禤燕卿某前臂9.8cm×0.2cm划伤;左大腿上段前侧皮肤10.5cm×2.1cm划伤。分析说明:根据法医检查所见,禤燕卿某前臂有划伤,某大腿上段前侧有一皮肤10.5cm×2.1cm挫伤痕,其某前臂,某大腿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的诊断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条款,被鉴定人禤燕卿上述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鉴定结论:禤燕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禤燕卿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20元。接案后于2016年5月19日委托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何细女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L557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检查结果:何细女某上臂下段外侧皮肤4.7cm×3.1cm紫黑色皮下出血,某前臂远端背侧皮肤3.5cm×2.0cm皮下出血。左手背6.0cm×9.0cm皮下出血及-0.6cm×0.1cm表皮剥脱。左示指近节背侧0.7cm×0.2cm表皮剥脱;右中指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1.2cm×0.2cm、0.6cm×0.5cm。分析说明:根据法医检查所见,何细女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的诊断成立。符合钝力作用所致,经计算,被鉴定人何细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76.5cm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条款,被鉴定人何细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76.5cm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鉴定结论:何细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何细女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20元。于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15日,分别主持禤燕卿、何细女进行调解,但由于禤燕卿、何细女双方意见分歧过大,经调解不成功。于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15日,分别发出穗公荔(某)行调字【2016】第8X、10X调解书。禤燕卿、何细女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后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经禤燕卿申请和双方同意,本院依法到调取了公安档案卷宗,据卷宗记载,禤燕卿2016年6月11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问:“你被公安机关询问前的身体状况?”答:“某手臂及某膝盖由于外伤造成仍有点疼痛。”问:“事情经过?”答:“2016年5月16日17时许,我家(茶滘路某号X02房)之前由于被小偷撬过门,为进一步加强防范,于是请师傅烧焊房子南面外阳台的不锈钢防盗网,我站在阳台外面帮忙扶住防盗网,然后由师傅进行烧焊,邻居(茶滘路某号X01房)的女主人见状立即阻止,并分别用不锈钢拖把柄、两支晾衣叉(其中一支头部是铁四角叉),透过防盗网来刺叉我,致使我某前臂、某手掌背面受伤流血,我在折断她用来刺叉我的晾衣杆时,膝盖撞到防盗网,导致瘀青红肿。还用两块小木板砸我的手,最后朝我身上扔,被扔中背部,以致背部疼痛,当时是她叫她老公从房间里面传递以上器械给她的,后来见天色已晚,师傅要走,我于是问对方想咋样,她说不让安装,我说那是不可能的,她最后说,那就离开点安装,于是将防盗网与她家的防盗网留开了20-40厘米距离间隔,师傅安装完毕后,就离开了,当天双方都没有报警,据说她于2016年5月18日报警,要求作进一步处理。”问:“你的伤势如何?”答:“1、某手臂、某手掌背面被刺伤;2、某盖撞伤;3、背部被木板砸伤以致疼痛。”等等。何细女于2016年5月18日在的询问笔录,问:“具体讲一下?”答:“2016年5月16日16时50分许,我在家里看到邻居荔湾区茶滘路某号X02房的屋主请人把楼梯的连接处上面空位用不锈钢焊死,正在焊的时候我让他别焊,我用衣架杆推不锈钢架,邻居用铁棍打我的手,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衣架杆被打断了,我又拿了一根衣架杆,我在自己家屋里使不上力,她在对面使劲地打我的手,我的左右手被打伤,流了很多血。……”禤燕卿于2016年5月24日前往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急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膝膝关节扭伤。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282.64元。禤燕卿于2016年6月17日前往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急诊检查治疗,诊断为腰、左小腿、左膝、左足软组织伤。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197.58元。禤燕卿于2016年6月30日前往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检查治疗,据病历记载:病史如前。禤燕卿为此支出医疗费424.12元。禤燕卿于2016年8月5日前往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门诊骨科检查治疗,X线提示:1、某某退行性变;拟L2/3、L4/5、L5/S1某某盘病变;2、考虑某某骨颈滑膜疝;3、某某关节退行性变;4、某某内侧副舟骨或陈旧性某折可能。禤燕卿为此支出医疗费290.9元。另当天抽血体检:肝功六项、某常规(抽血)、某某化七项、血糖、××两对、血脂四项、某功四项。同日禤燕卿为此又支出医疗费975.5元。禤燕卿于2016年8月22日前往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门诊骨科检查治疗,据病历记载:病史如前;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108.1元。禤燕卿于2016年9月12日前往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门诊骨科检查治疗,病历记载:复诊,病史同前;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351.52元。禤燕卿另提供2017年1月10日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747.17元及挂号费7元;2017年3月20日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190.41元及挂号费3元;2017年4月11日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257.45元;2017年4月21日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513.35元及挂号费3元;2017年4月21日鹤洞中医科门诊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挂号费3元。等等。何细女、劳旺对禤燕卿提交的2016年5月24日的病历及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因为该病历反映是左膝关节扭伤,何细女、劳旺认为该证据与司法鉴定的结论不符,且何细女使用衣叉不可能导致其膝关节扭伤。何细女、劳旺认为其未提交相应的病历处方筏及医药明细清单。因此对挂号费及医疗费289.64元不予确认。对2016年6月17日的医疗费197.58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并未提交处方筏及医药明细。对2016年6月30日的医疗票424.12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未提交处方筏及医药明细清单,不能说明与本案有关。对2016年8月5日病历及收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2016年8月5日曾经发生两笔费用,一笔为医药发票合计290.9元,根据其初诊记录,其主诉为某髋及膝疼痛所导致的医药费,与司法鉴定的某前臂、左大腿不相符。另当日发生的第二笔费用为975.5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根据病历的反映,该费用系用于某某六项、抽血、血脂、血糖等体检费用,与本案的事实情况明显不符。对2016年8月22日的108.1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票据仅反映中成药,但并没有病历、治疗单、处方筏等予以印证。对2016年9月12日的351.52元的医疗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只提交了医药费收据,并没有病历、处方筏、医药明细等予以印证。等等。何细女于2016年5月20日、23日分别前往广州某某区某某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某手指及某某肌肉挫伤,某手指外伤感染。何细女为此分别支出医疗费372.83元、260.67元,合计633.5元。2016年8月31日,劳某某、何细女(原告)与钟某某、禤燕卿(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劳某某、何细女要求法院判令钟某某、禤燕卿拆除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某号X01房阳台东侧的塑料挡板,以恢复阳台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判令钟某某、禤燕卿连带赔偿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633.5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53.5元。2016年9月29日,劳某某、何细女与钟某某、禤燕卿相邻关系纠纷案开庭审理,据该案庭审笔录记载:审:“何时搭建挡板的?”原:“2016.5.16日。”被:“是的。”审:“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挡板、防盗网是拆除一半还是整个拆除?”原:“拆除一半,保留我方的通风采光,如果对方不接受就按原诉求处理。”被:“同意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护栏及挡板拆除、恢复原状。”原:“若被告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护栏及挡板拆除,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如果被告逾期不拆除,希望法庭依法处理。”后钟某某、禤燕卿将护栏及挡板拆除。2016年10月17日,劳某某、何细女向法院提出撤回该案的诉讼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103民初52XX号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他人的行为给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禤燕卿的受伤是由行为人何细女直接导致的,故由何细女对禤燕卿承担侵权责任。而何细女的受伤是由行为人禤燕卿直接导致的,故由禤燕卿对何细女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禤燕卿、何细女双方因两家交界处的防盗网问题发生口角并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因此禤燕卿、何细女对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对方的责任,本院酌定由禤燕卿、何细女分别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禤燕卿于2016年6月20日经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其某前臂、某大腿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何细女、劳旺据此对禤燕卿医疗费用中涉及到某关节损伤、某髋及膝疼痛所导致的医药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打斗事件发生在2016年5月16日,而司法鉴定是在6月17日对禤燕卿进行验伤,难免存在有些损害因为时间及治疗的原因无法鉴定出来,结合双方的打斗过程、使用器械的具体情况及禤燕卿2016年5月24日的病历记载内容,本院认为禤燕卿陈述其因打斗扭伤左膝膝关节是可信的。为此,禤燕卿因本次事件受伤支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918.34元和鉴定费420元,由禤燕卿自行承担50%即669.17元,何细女应赔偿50%即669.17元。对于禤燕卿要求何细女、劳旺共同向其赔偿2016年8月5日及之后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据广州某某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出具的禤燕卿X线检查提示:1、某某退行性变;拟L2/3、L4/5、L5/S1椎间盘病变;2、考虑某某骨颈滑膜疝;3、某某关节退行性变;4、某某内侧副舟骨或陈旧性骨折可能。另抽血体检:某某六项、某常规(抽血)、某生化七项、血糖××肝两对、血脂四项、某功四项等,禤燕卿认为是因本次事件受伤所引起的损害,对此禤燕卿仅提供了2016年8月5日医疗费发票及X线检查及此日之后的医疗费发票和挂号费发票,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伤情是与何细女发生打架导致的,故本院不予支持。禤燕卿主张劳旺对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何细女因本次事件受伤支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33.5元和鉴定费420元,由何细女自行承担50%即526.75元,禤燕卿应赔偿50%即526.7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何细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合计669.17元给禤燕卿。禤燕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合计526.75元给何细女。驳回禤燕卿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何细女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禤燕卿、何细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由禤燕卿负担13元、何细女负担12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何细女负担12元;由禤燕卿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静古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