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95王家银与许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银,许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银,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许文明,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王家银与被执行人许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许文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