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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荣丽与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燕,张荣丽,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57号异议人:金晓燕,女,1967年12月30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荣丽,女,满族,1966年2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组。被执行人李春龙,男,1961年6月27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在申请执行人张荣丽与被执行人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金晓燕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金晓燕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金晓燕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金晓燕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金   林   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灿   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