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兴,谢丹,陈秀群,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兴,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谢丹,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陈秀群,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丹,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兴、谢丹、陈秀群、张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兴、谢丹、陈秀群、张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兴、谢丹、陈秀群、张丹限期履行(2016)川1025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0元、公告费100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39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建兴、谢丹、陈秀群、张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建兴、谢丹、陈秀群、张丹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