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财富电子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时代财富电子市场有限公司,郝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财富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至3层。法定代表人:臧兰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郝进辉,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财富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进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7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财富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郝进辉名下车辆一部,被执行人郝进辉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财富电子市场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进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