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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朱宝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朱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被执行人朱宝双,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公证处作出的(2017)鄂证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朱宝双在(2016)内0624执恢75号案件中的案款271132元给付本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