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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青权、赵二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权,赵二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权,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被告人赵二伟,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青权伙同赵二伟驾驶四轮车,到前郭县乌兰图嘎镇米力村南山附近果园内的杨玉江和韩学联的封闭院落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四扇铁院门,四扇库房木门、一个浴盆、一个浴凳、一套行李,50米长硬塑水管、几捆八号线等物品。经鉴定:四扇铁院门、两扇库房木门、一个浴盆、一个浴凳、一套行李、50米长硬塑水管、110斤八号线,合计价值人民币2090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的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青权、赵二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盗窃的赃物已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青权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二伟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董小红审判员  胡方权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