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泽刚与王贵斌、赵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刚,王贵斌,赵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刚,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贵斌,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月,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刚与被执行人王贵斌、赵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贵斌、赵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善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