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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柴立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88号本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柴立石,(曾用名柴志勋),男。本院对被执行人柴立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2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柴立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柴立石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师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