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柴立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88号本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柴立石,(曾用名柴志勋),男。本院对被执行人柴立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2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柴立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柴立石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师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