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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智谋李林岭李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智谋,李林岭,李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智谋,男,生于198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林岭,女,生于198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国斌,男,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智谋、李林岭、李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