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刘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刘刚,宋敏,崔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刚,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宋敏,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崔凯,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刘刚、宋敏、崔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756.1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