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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汴成与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汴成,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15号原告:刘汴成,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佩佩、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詹泗路工业区路口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生、王冰,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汴成诉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汴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