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庆喜、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庆喜,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38号申请人:常庆喜,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区(安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91671131。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徐程程,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宁市。申请人常庆喜与被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程程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庆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程程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泰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庆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4852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程程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