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28全椒县茂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茂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椒县茂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50168-8,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杨梦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雪冬,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2585-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郭鹏。申请执行人全椒县茂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45146.15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203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股东身份的变更;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的办公及经营场所系租赁,本院多次前往该地点寻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郭鹏未果,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上述办公及经营地点已成立了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市场价值,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车辆、房产、股权等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市场价值,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