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吉祥与谢卫民、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祥,谢卫民,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初13号原告张吉祥,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谢卫民,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凯,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西塞山区(系被告谢卫民妻子)。原告张吉祥诉被告谢卫民、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了由审判员刘永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良军、徐燕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祥、被告谢卫民的委托代理人邓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吉祥诉称,2014年4月20日,被告谢卫民称因公司和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约定向原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016年2月7日,被告又称因生活问题遂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元),后口头承诺在三个月内一定还清所有欠款,但后来被告没有归还本金,更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拾万零叁仟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共计80000元,后续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吉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2014年4月20日)。证明被告谢卫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借条(2016年1月20日)。证明被告谢卫民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80000元;证据三、借条(2016年2月7日)。证明被告谢卫民向原告借款103000元;证据四、婚姻关系证明。证明被告谢卫民与被告张凯系夫妻关系;证据五、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证明原告从事企业经营;证据六、收款证明。证明友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货款;证据七、银行流水。证明友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货款;证据八、短信记录。证明被告谢卫民承认欠原告本金及利息的事实。被告谢卫民答辩称,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实际只收到了234000元,该款用于赌博。后续的100000元及103000元是没有借的,答辩人认为张吉祥明知其借款是用于赌博,且用于张吉祥设立赌场内进行赌博,张吉祥为招揽人员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其借款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非法债务,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谢卫民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交了如下证据: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汇款48000元的事实。被告张凯未到庭答辩,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被告张凯答辩称,1、张吉祥所提供给谢卫民的借款实为赌资,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2、答辩人对债务不知情,且该债务为非法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期限内,被告张凯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张凯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谢卫民对原告张吉祥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金额有异议,实际付款234000元,合法性有异议,该借款是用于赌博不受法律保护。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不存在借贷关系,亦不存在再次借款,给了部分利息。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向被告���付103000元的借款。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司赚不赚钱我也不清楚,有没有经济能力我也不清楚。对证据六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款项是否支付,是不是赚钱没有办法证明。对证据七要有公司税票,银行流水证明不了。对证据八有异议,被告没有承认欠原告600000元的事实。原告张吉祥对被告谢卫民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以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以上有争议的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被告谢卫民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采信,具体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系被告谢卫民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条,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系被告谢卫民于2016年2月7日出��,且本院在庭后传唤被告谢卫民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时,被告谢卫民承认该借款存在,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至证据八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谢卫民向原告张吉祥借款3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张吉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张高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被告谢卫民在该借条上签字。2014年4月21日,在扣除3个月的利息36000元及之前被告谢卫民对原告张吉祥所负债务30000元后,原告张吉祥向被告谢卫民账户转账234000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谢卫民再次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肆拾捌万元”。借款期间,被告谢卫民于2014年11月8日向原告张吉祥支付利息48000元。2016年2月7日,被告谢卫民向原告出具103000元的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被告谢卫民在该借条上签字。嗣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吉祥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张吉祥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催讨借款,被告谢卫民未及时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张吉祥向被告谢卫民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告谢卫民出借234000元,2016年2月7日向被告出借103000元,共计337000元。至于被告谢卫民辩称的借款系用于赌博,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1月20日由被告谢卫民出具的本金400000元、利息80000元的借条,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对该张借条形成的解释,原��张吉祥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谢卫民于2014年期间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共计337000元。关于支付利息的问题。被告谢卫民自认在2014年4月21日,原告张吉祥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36000元,且在2014年11月8日被告谢卫民向原告支付共计4个月的利息48000元,视为双方对该借款约定了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原告张吉祥与被告谢卫民约定月利率4%,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234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8日,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共计47034元。从2014年11月9日之后的利��应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共计68172元,扣除原告2014年11月8日多给的966元,尚欠利息67206元。至于103000元的借款。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103000元的借款,原告张吉祥要求被告谢卫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凯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谢卫民借款时,其与被告张凯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凯未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张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被告张凯辩称的债务系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吉祥借款本金337000元并支付利息67206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1月20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借款本金23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凯对被告谢卫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0元、财产保全费4484元,由原告张吉祥负担1590元,被告谢卫民、张凯共同负担125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红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