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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胡树雄与何远清、黄振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雄,何远清,黄振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异78号案外人:黄燕花,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申请执行人:胡树雄,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何远清,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黄振恒,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树雄与被执行人何远清、黄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黄燕花曾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执17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案外人黄燕花和被执行人何远清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道201号山水华府T5、T6栋1单元24层1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6年3月11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被告一何远清向原告胡树雄借款时,双方已离婚两年多,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胡树雄起诉黄燕花应对被告一何远清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双方离婚于2012年2月6日正式离婚,并经惠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批准,同时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2)款确认夫妻共同所有的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屋,在离婚后归女方黄燕花负责。因此,申请执行人胡树雄申请查封异议人名下上述房屋属主体对象不当,案外人申请贵院撤销(2017)粤1302执1782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何远清名下位于惠州市××岸××道××号山水华府号房产。案外人对(2016)粤1302执178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如诉称所述。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涉及(2016)粤1302执17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权属问题,案外人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予以确定,方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燕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