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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俊峰、江新、霍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峰,江新,霍统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p t ;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74年0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新,男,1984年0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霍统一,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俊峰、江新、霍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7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俊峰、江新、霍统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俊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统一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