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任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任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2号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被申请执行人:任德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任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缴纳36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