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张期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张期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64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万仓,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期传,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张家洼村村民,住。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期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张期传未经批准,在2015年4月占用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张家洼村林地300平方米建设民宅,所占位置符合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张期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房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期传作出开发国土罚字[2016]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80平方米房屋。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发国土罚字[2016]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2月2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张期传。法定期限内,张期传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6日对张期传进行了催告,张期传对处罚事项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发国土罚字[2016]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张期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发国土罚字[2016]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韩继萍审判员 郝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