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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乃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乃功,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孙家庄**号。身份证号6201041971********。2013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乃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乃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13时许,购毒人员何某与被告人张乃功经电话联系商议贩毒事宜,二人见面后,在兰州市西固区孙家庄122号巷道内张乃功向何某贩卖毒品一小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净重0.0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乃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乃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同时有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岸门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乃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乃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乃功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乃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长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