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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杨凌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杨凌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杨凌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33055860000。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工资5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恢复执行的情形时,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奔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