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饶申请执行何山、万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饶,何山,万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421执恢219号申请人付饶,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何山,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万妮,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袁发新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何山、万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