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康西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康西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45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康西锦,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金停与被告康西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