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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咸勤家与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勤家,李桂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68号原告:咸勤家,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荣,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原告咸勤家诉被告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