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刘伟、黄先芬、四川盛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华玮业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罗玉、高志文、刘松、马学祥、刘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刘伟,黄先芬,四川盛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华玮业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罗玉,高志文,刘松,马学祥,刘国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72号原告(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蒋祖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芳,一般授权。被告(被申请人):刘伟,男。被告(被申请人):黄先芬,女,。被告(被申请人):四川盛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被告(被申请人):成都市华玮业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被告(被申请人):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被申请人):罗玉,被告(被申请人):高志文,男,。被告(被申请人):刘松,男,。被告(被申请人):马学祥,男,。被告(被申请人):刘国秀。担保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朱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刘伟、黄先芬、四川盛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华玮业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罗玉、高志文、刘松、马学祥、刘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罗玉、高志文名下位于成华区建材路,保全限额90万元;查封被告马学祥、刘国秀名下位于金牛区,保全限额15万元;查封被告黄先芬名下位于高新区新盛路,保全限额75万元;查封被告刘伟名下位于金牛区星辰路58号保全限额32万元;查封被告刘伟名下位于金牛区,保全限额40万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保函的形式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玉、高志文名下位于成华区建材路,限额900000元,予以查封;对被告马学祥、刘国秀名下位于金牛区,限额150000元,予以查封;对被告黄先芬名下位于,限额750000元,予以查封;对被告刘伟名下位于金牛区星辰路,限额320000元,予以查封;对被告刘伟名下位于金牛区星河路,限额400000元,予以查封。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