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关某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康,男,1994年8月23日生,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牟利,被告人关某康伙同谢某、关某偏、冼某进、冼某中、关某(上述五人已判决)、朱某(批捕在逃,另案处理)以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另案处理)从2015年3月开始在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路中山公园内的民生亭旁边一空地以开”葫芦蛤、大小”方式开设赌档供人参赌。为了霸占场地,关某偏、冼某进、冼某中、朱某、谢某、关某、关某康等人事先商量好,由他们共同对民生亭附近的空地进行控制,不准其他人在上述地点开赌,而关某康、关某偏、冼某进、冼某中、朱某、谢某、关某等人则分成五档老板,分别是关某偏和关某,冼某进和冼某中,谢某和关某康,另外两名男子分别合伙,朱某一人,作为庄家,轮流在该空地处开赌,每档坐庄约一小时十分钟,每天循环式轮流开设赌场。该五档庄家以每天每次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聘请蒋世海、骆某、梁某(上述三人已判决),负责赌档的摇骰子、发牌及收赔钱等工作。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五档庄家均以每次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聘请麦中华(已判决)为该赌档望风。2015年7月9日15时许,民警在江城区中山公园内抓获了关某偏、冼某进、冼某中、梁某、冼璇宗和参赌人员刘某1、刘某2等十人,当场缴获赌具及赌资一批。2017年3月16日,民警在阳东区东城镇京源上景小区抓获关某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庞某的证言、同案人关某偏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康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康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振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