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爱君与杨传福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福,刘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异5号异议人杨传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刘爱君,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刘爱君与杨传福合伙纠纷一案中,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异议人杨传福对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执备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书面审查终结。异议人杨传福称: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执备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执行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该执行裁定书对执行标的物所进行的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的具体执行行为错误,应当执行回转,故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查明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据(2009)临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以(2011)临执备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传福所有存放于临江市花山镇青钩子村正财修理部的东方红-WY10履带液压挖掘机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9464.00元,交付给申请人刘爱君抵债,扣除申请人已垫付的各项费用8618.75元(诉讼费498.75元,申请执行费1120.00元,评估费3000.00元,拍卖费4000.00元),已发生的迟延履行金4704.62元(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5月9日),本次申请人刘爱君实际受偿36410.63元。该案现已执行终结。后(2009)临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吉06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1)临执备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的具体执行行为已实施完毕,该案已执行终结。异议人应当依法提起执行回转程序暨案件执行完毕后,据已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传福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尹晓军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朱崇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