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文与被执行人夏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文,夏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文,男,1953年0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曙光,男,1975年05月21日出生。刘振文与夏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夏曙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曙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