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中兴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王兴中、陆霞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兴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王兴中,陆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兴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开发区。负责人:钱震宇,组长。被执行人:王兴中,男,1951年4月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陆霞飞,女,1956年9月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兴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王兴中、陆霞飞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张商破字第000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王兴中、陆霞飞应补足江苏中兴铜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江苏中兴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并由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王兴中、陆霞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00万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破字第00010-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