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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武某、范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武某诉范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武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范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战士 来自: